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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協)辦單位 審計部_第六廳

4.目前廣告實名制推動對象,僅Google、YouTube、Line、Facebook、Instagram、TikTok等6個網路廣告平臺,請問您是否認為應擴大範圍,將X、Dcard、聯合新聞網、自由時報電子報等其他網路廣告平臺或主流媒體業者均納入考量?若否,請於「我要留言」分享您寶貴建議?

發布於 2025-01-10 截止於 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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