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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_第五廳
如何加強監督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及監督機關督導成效 審計部歡迎各界提供建言!
發布於 2020-11-16
截止於 2020-12-16
討論(尚餘0天)
建構合理的政府組織職能及規模,提升施政效率,並確保公共任務之妥善實施,進行組織改造是世界各國共同之趨勢。近年我國政府對於組織職能涉及(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等3項特性之機關,為確保公共事務之推行更專業、更講究效能,不受現行行政機關有關人事、會計、採購等制度之束縛,依100年4月27日公布施行之行政法人法,陸續推動改制為行政法人,迄至109年10月止,計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監督機關為內政部)等15個單位,完成設立或改制。審計部近期將調查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及監督機關督導情形之執行成效,對於政府為興利而鬆綁行政法人採購作業限制後,您認為目前監督機制是否發揮應有成效?有何待改善或提升效能建議意見?審計機關應加強監督查核之面向及重點為何?請讓我們聽聽您寶貴的意見。
【Why-審計機關為什麼要查核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及監督機關督導情形之執行成效】
政府為使行政法人之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對於採購業務部分,於行政法人法第37條規定,行政法人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之規定;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而目前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僅於符合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等情形,始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由上可知,行政法人辦理採購資訊,相對於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案件,其資訊公開及透明度尚有不足,致使相關採購可能存有風險。
審計部為瞭解各行政法人執行採購及其監督機關督導辦理情形,規劃辦理查核,以通盤瞭解相關採購規範及作業程序是否周全完備、採購作業執行及其內部控制機制是否發揮應有功能,俾適時向相關機關提出建議意見,以增進其執行效能,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
【What-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及監督機關督導考核之作法為何?】
按各行政法人組織設置條例明訂行政法人應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並報經其監督機關核定;且行政法人之採購作業內部控制、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規章、辦理採購作業、公開採購招標及決標資訊等事項,其監督機關應依行政法人法第3條規定予以審查、核定、督導考核。有關其採購作業秩序之建立及風險之控制,端賴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實施,及監督機關考核作為之落實。
【How-審計機關規劃查核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及監督機關督導情形執行成效之步驟及處理方式】
一、針對本議題初擬查核重點 :
查核面向 |
審計查核重點 |
行政法人之 監督機關部分 |
1.監督機關審查、核定各行政法人所訂之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情形。 2.監督機關督導各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情形。 3.監督機關評鑑各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情形。 |
行政法人部分 |
1.行政法人採購作業內部控制建置情形。 2.行政法人依據行政法人法或其組織條例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情形。 3.行政法人所訂採購作業實施規章內容,有無抵觸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內容或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情形,及有無提送監督機關審核。 4.各行政法人採購招標及決標資訊之公開情形。 5.各行政法人採購作業執行情形。 |
其他 |
其他有關行政法人採購作業之監督與執行事項之調查。 |
二、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蒐集各界對審計機關應查核面向與重點所提出的多元觀點或意見,以共同監督政府施政作為。
三、將各界多元意見研酌可行性納入查核重點,擬具調查計畫草案,邀請與議題攸關之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對計畫草案提供專業意見。
47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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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留言
機關綜整回應
審計部_第五廳
2021-01-18
綜整回應:
非常感謝大家熱情參與,提供我們許多寶貴的建議,協助審計機關共同監督政府政策之執行情形。
本議題計收到10則建議:
一、4則評論監督機關對於行政法人之督導、考核或評鑑作業,對於行政法人之運作效率應無重大影響;另建議為強化監督機關之督導考核,應將行政法人採購作業情形納入評鑑指標,及參考民間協會或民營組織之監督經驗等,我們已於討論區及相關子議題頁面等個別回復,並修正部分調查計畫內容。
二、2則與行政法人擬訂採購作業相關規定之後續審核程序、公開行政法人採購招標及決標資訊等有關,我們已於討論區及相關子議題頁面予以回復,後續將列入辦理審計業務之參考。
三、4則與政府推動機關組織轉型為行政法人之政策效果有關,我們已於討論區及相關子議題頁面等個別回復,後續將列入辦理審計業務之參考。
再次感謝您們的參與,為促進政府提升施政效率與效能,以及強化公部門課責、廉正及透明,一起努力追求未來的更好與共好!
如何加強監督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及監督機關督導成效 審計部歡迎各界提供建言!
建構合理的政府組織職能及規模,提升施政效率,並確保公共任務之妥善實施,進行組織改造是世界各國共同之趨勢。近年我國政府對於組織職能涉及(一)具有專業需求或須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者、(二)不適合由政府機關推動,亦不宜交由民間辦理者、(三)所涉公權力行使程度較低者等3項特性之機關,為確保公共事務之推行更專業、更講究效能,不受現行行政機關有關人事、會計、採購等制度之束縛,依100年4月27日公布施行之行政法人法,陸續推動改制為行政法人,迄至109年10月止,計有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監督機關為內政部)等15個單位,完成設立或改制。審計部近期將調查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及監督機關督導情形之執行成效,對於政府為興利而鬆綁行政法人採購作業限制後,您認為目前監督機制是否發揮應有成效?有何待改善或提升效能建議意見?審計機關應加強監督查核之面向及重點為何?請讓我們聽聽您寶貴的意見。【Why-審計機關為什麼要查核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及監督機關督導情形之執行成效】政府為使行政法人之運作更具效率及彈性,以促進公共利益,對於採購業務部分,於行政法人法第37條規定,行政法人辦理採購,應本公開、公平之原則,並應依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之規定;除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條所定情形,應依該規定辦理外,不適用該法之規定;應依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而目前行政法人辦理採購,僅於符合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等情形,始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由上可知,行政法人辦理採購資訊,相對於依照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案件,其資訊公開及透明度尚有不足,致使相關採購可能存有風險。審計部為瞭解各行政法人執行採購及其監督機關督導辦理情形,規劃辦理查核,以通盤瞭解相關採購規範及作業程序是否周全完備、採購作業執行及其內部控制機制是否發揮應有功能,俾適時向相關機關提出建議意見,以增進其執行效能,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What-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及監督機關督導考核之作法為何?】按各行政法人組織設置條例明訂行政法人應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規章,並報經其監督機關核定;且行政法人之採購作業內部控制、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規章、辦理採購作業、公開採購招標及決標資訊等事項,其監督機關應依行政法人法第3條規定予以審查、核定、督導考核。有關其採購作業秩序之建立及風險之控制,端賴內部控制制度有效實施,及監督機關考核作為之落實。【How-審計機關規劃查核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及監督機關督導情形執行成效之步驟及處理方式】一、針對本議題初擬查核重點:查核面向審計查核重點行政法人之監督機關部分1.監督機關審查、核定各行政法人所訂之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情形。2.監督機關督導各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情形。3.監督機關評鑑各行政法人辦理採購作業情形。行政法人部分1.行政法人採購作業內部控制建置情形。2.行政法人依據行政法人法或其組織條例訂定採購作業實施規章情形。3.行政法人所訂採購作業實施規章內容,有無抵觸我國締結簽訂條約或協定內容或政府採購法第4條規定情形,及有無提送監督機關審核。4.各行政法人採購招標及決標資訊之公開情形。5.各行政法人採購作業執行情形。其他其他有關行政法人採購作業之監督與執行事項之調查。二、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蒐集各界對審計機關應查核面向與重點所提出的多元觀點或意見,以共同監督政府施政作為。三、將各界多元意見研酌可行性納入查核重點,擬具調查計畫草案,邀請與議題攸關之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對計畫草案提供專業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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