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協)辦單位
審計部_高雄市審計處
如何加強監督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及管理情形,歡迎您來發表意見!
- 發布於 2020-12-15
- 截止於 202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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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規劃查核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及管理情形,您認為高雄市政府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各方面,有何待改善之處?審計機關應加強查核之面向及重點為何?請讓我們聽聽您寶貴的意見。
【Why-審計機關為什麼要查核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及管理情形】
污水下水道將家庭及事業排放廢水匯集到埋設於地下的污水管線,輸送至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再排入河川或海洋,可以改善居家環境衛生,也同時降低水污染,為都市健全發展之重要公共建設。高雄市政府自68年即推動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81年起開始用戶接管工作,預計130年前建設完畢,目前已開辦楠梓、高雄、臨海、鳳山溪、大樹、旗美、岡山橋頭等7個污水區,建設經費累計投入約450億元,109年10月底高雄市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約45.81%。目前污水下水道建設面臨問題,包括部分住戶建物後巷違建導致施工空間不足,無法進行接管工程,需要輔導住戶自行拆除或由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強制拆除,或部分污水管線已使用20年以上,有破損或腐蝕等劣化風險,如未適時發現,一旦損壞可能造成路面下陷,影響民眾行車用路安全,故審計機關規劃辦理查核,期能提出具體建議意見,促請權責機關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提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效益。

【What-高雄市政府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主要內容為何?】
一、建置污水處理廠:高雄市目前營運中公共污水處理廠共有楠梓、中區、鳳山、大樹、旗美、岡山橋頭等6座(臨海廠建設中),污水處理後排入典寶溪、臺灣海峽、鳳山溪、高屏溪、阿公店溪等流域,除中區廠由水利局自行操作營運外,其餘委託廠商營運管理。
二、污水管網建設及用戶接管:各污水區係依循主幹管、次幹管、分管網、用戶排水設備工程之順序施工,依下水道法第20條規定,用戶應自行設置排水設備,將污水排洩於污水下水道,目前高雄市政府為加速改善環境衛生與河川水質,以全額補助方式代替用戶辦理接管工程,而用戶則需配合淨空施工空間牴觸物。
三、污水管線維護:高雄市政府考量污水管線因地震或車輛載重外力、管材使用年限等因素而產生劣化現象,自102年起針對高雄污水區已通水10年以上管線,逐年辦理檢查及修繕作業,以降低道路掏空或下陷等災害發生的風險,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四、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依據下水道法第26條規定,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高雄市政府為使污水下水道系統永續經營且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自 104年6月起向已接管用戶隨水費徵收使用費,現行費率為事業用戶每度10元、非事業用戶每度5元。
【How-審計機關規劃查核之步驟及處理方式】
一、針對本議題初擬查核重點(如下表)。

二、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參與審計專區,蒐集各界對審計機關應查核面向與重點所提出的多元觀點或意見,以共同監督政府施政作為。
三、將各界多元意見納入查核重點,據以修正專案調查計畫。
四、辦理專案調查及研提建議意見於政府權責機關。
五、追蹤機關後續改善辦理情形,並適時辦理資訊公開。
【換您說說看】
審計機關針對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及管理情形,已初步研擬查核重點,如果您對於本案規劃之查核面向及重點有任何建議,歡迎留言提供寶貴意見,以提供多元觀點,達到共同監督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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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規劃查核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及管理情形,您認為高雄市政府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各方面,有何待改善之處?審計機關應加強查核之面向及重點為何?請讓我們聽聽您寶貴的意見。【Why-審計機關為什麼要查核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及管理情形】污水下水道將家庭及事業排放廢水匯集到埋設於地下的污水管線,輸送至污水處理廠處理後,再排入河川或海洋,可以改善居家環境衛生,也同時降低水污染,為都市健全發展之重要公共建設。高雄市政府自68年即推動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81年起開始用戶接管工作,預計130年前建設完畢,目前已開辦楠梓、高雄、臨海、鳳山溪、大樹、旗美、岡山橋頭等7個污水區,建設經費累計投入約450億元,109年10月底高雄市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約45.81%。目前污水下水道建設面臨問題,包括部分住戶建物後巷違建導致施工空間不足,無法進行接管工程,需要輔導住戶自行拆除或由違章建築處理大隊強制拆除,或部分污水管線已使用20年以上,有破損或腐蝕等劣化風險,如未適時發現,一旦損壞可能造成路面下陷,影響民眾行車用路安全,故審計機關規劃辦理查核,期能提出具體建議意見,促請權責機關高雄市政府水利局提升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效益。【What-高雄市政府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主要內容為何?】一、建置污水處理廠:高雄市目前營運中公共污水處理廠共有楠梓、中區、鳳山、大樹、旗美、岡山橋頭等6座(臨海廠建設中),污水處理後排入典寶溪、臺灣海峽、鳳山溪、高屏溪、阿公店溪等流域,除中區廠由水利局自行操作營運外,其餘委託廠商營運管理。二、污水管網建設及用戶接管:各污水區係依循主幹管、次幹管、分管網、用戶排水設備工程之順序施工,依下水道法第20條規定,用戶應自行設置排水設備,將污水排洩於污水下水道,目前高雄市政府為加速改善環境衛生與河川水質,以全額補助方式代替用戶辦理接管工程,而用戶則需配合淨空施工空間牴觸物。三、污水管線維護:高雄市政府考量污水管線因地震或車輛載重外力、管材使用年限等因素而產生劣化現象,自102年起針對高雄污水區已通水10年以上管線,逐年辦理檢查及修繕作業,以降低道路掏空或下陷等災害發生的風險,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四、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依據下水道法第26條規定,用戶使用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高雄市政府為使污水下水道系統永續經營且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自104年6月起向已接管用戶隨水費徵收使用費,現行費率為事業用戶每度10元、非事業用戶每度5元。【How-審計機關規劃查核之步驟及處理方式】一、針對本議題初擬查核重點(如下表)。二、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參與審計專區,蒐集各界對審計機關應查核面向與重點所提出的多元觀點或意見,以共同監督政府施政作為。三、將各界多元意見納入查核重點,據以修正專案調查計畫。四、辦理專案調查及研提建議意見於政府權責機關。五、追蹤機關後續改善辦理情形,並適時辦理資訊公開。【換您說說看】審計機關針對高雄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設及管理情形,已初步研擬查核重點,如果您對於本案規劃之查核面向及重點有任何建議,歡迎留言提供寶貴意見,以提供多元觀點,達到共同監督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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