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於 2019-10-01 截止於 201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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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動共同供應契約制度之政策已逾20年,審計部近期將調查政府推動迄今之辦理情形,您認為如何讓該項政策進一步提升政府採購效率及節省人力?有何待改善之處?審計機關應加強監督查核之面向及重點為何?請讓我們聽聽您寶貴的意見。
【Why-審計機關為什麼要查核政府推動共同供應契約制度之執行成效】
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為推動共同供應契約制度,於88年5月訂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下稱共約實施辦法)及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等規定,俾供各機關遵循,期能達節省機關重複辦理共通性採購之人力及成本、發揮集中採購之經濟效益,以及提升採購執行績效。審計部為瞭解政府推動該項政策20年以來辦理情形與執行成效,規劃辦理查核,希望能發現法令規定及執行層面需要改進的地方,適時提出建議改善意見,促使共同供應契約之制度益臻健全。
【What-政府推動共同供應契約制度之作法為何?】
依共約實施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共同供應契約係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該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意即共同供應契約制度係由訂約機關辦理採購招決標作業並完成簽約後,適用該契約之機關即可自行洽立約商辦理訂購、交貨及驗收,毋需自行辦理採購,因此可節省人力及行政作業成本,並增進採購效率。目前工程會已指定臺灣銀行(下稱臺銀)等7個機關為訂約機關,同時各機關亦可自行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另依共約實施辦法第7條規定,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工程會爰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建置「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供各機關利用;同時於該系統建置「商品市價通報機制」功能,要求訂約機關於履約期間落實市場查價,而訂購機關如於訂購前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價,可透過該機制即時反映給訂約機關處理,以確保共同供應契約之價格能符合市場行情;另該系統亦建置有「立約商滿意度評量機制」,各機關於完成訂購後可透過該項功能給予立約商評分,評量結果並作為各機關訂購前選商之參考。
【How-審計機關規劃查核政府推動共同供應契約制度執行成效之步驟及處理方式】
查核重點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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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面向 |
審計查核重點 |
●中央主管機關(工程會)部分 |
1.共同供應契約法令制度之訂定、修訂與檢討情形。 2.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成果之統計分析與檢討情形。 3.近年推動共同供應契約制度改革之執行成效。 |
●訂約機關部分 |
1.採購案規劃階段之需求調查情形。 2.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及決標(含底價訂定)辦理情形。 3.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或主管機關函釋等相關規定,於契約內納入各項機制、作法之辦理情形。 4履約期間之查價情形,及價格大幅波動時之契約單價調整情形。 |
●訂購機關部分 |
1.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需求規劃情形。 2.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作業辦理情形。 3.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驗收作業辦理情形。 4.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品項,於交貨驗收後之使用情形。 5.採購屬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卻未以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之原因。 |
二、擬具調查計畫草案後,邀請與議題攸關之專家學者召開諮詢會議,對計畫草案提供專業意見,同時運用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蒐集各界對審計機關應查核面向與重點所提出的多元觀點或意見,以共同監督政府施政作為。
【換您說說看】
審計機關即將查核政府推動共同供應契約制度之執行成效,並已初步研擬查核重點,為蒐集多元意見及看法,如果您對於審計機關規劃本案之查核面向及重點有任何建議,歡迎留言提供寶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