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聯合國認為各國的審計機關應具有促進政府提升行政效率與效能,強化政府課責,及提升政府資訊的透明度等功能,因此審計機關在國家中扮演監督政府的重責大任。在我國,審計權是五權分立制度的監察權之一,有關監督政府預算的執行、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稽察財物及財政上的不法或不忠於職務的行為、考核財務效能、核定財務責任等,皆是審計機關的職責範圍。
A:把關政府預算是審計部的重要職責,行政院會在會計年度開始3個月前,會向立法院提出下年度預算案(屬財務行政);立法院具有議決預算案的權利(屬財務立法),行政院則必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監察院提出決算,而審計部將在3個月內針對行政院提出的決算完成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屬財務司法),財政三權各司其職,發揮分權制衡的目的。(審計部與行政院、立法院及監察院主要關係如下圖所示)。
A:審計權的行使對象,涵蓋中央至地方政府所屬全國各機關與有關人員,包括公務機關、非營業基金、行政法人、公有營(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政府投資民營事業及受公款助私人團體等。(如下圖)。
A:我國審計機關的組織採用一條鞭制度,由中央直貫地方。中央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的審計事務,由審計部及所屬的教育農林審計處、交通建設審計處等辦理;此外,審計部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直轄市設有審計處,在其他縣市則設有15個縣、市審計室,分別辦理(或兼辦指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屬機關的審計事務(如下圖)。
A:以108年度為例,各級審計機關應行審核的中央與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含鄉鎮市)、基金及公有營(事)業機關等共計8,603個單位,應監督的收支預算,包括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合計20兆2千億餘元。
政府別 | 單位數 | 預算數(億元) | |
---|---|---|---|
審計部 | 2,710 | 153,297 | |
直轄市審計處 | 臺北市 | 427 | 7,589 |
新北市 | 513 | 6,712 | |
桃園市 | 408 | 3,817 | |
臺中市 | 542 | 5,433 | |
臺南市 | 439 | 3,174 | |
高雄市 | 597 | 8,734 | |
各縣市審計室 | 2,967 | 13,658 | |
合計 | 8,603 | 202,417 |